7月15日起施行!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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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施行!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自7月1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实施办法》由原10章52条修改为8章39条。部分细则,一起了解↓

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体系与分类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综合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功能区为应对本地区(区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安排,参照总体应急预案管理。

专项应急预案

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相邻或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

规划与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总体应急预案

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主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联动、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

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单位应急预案

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实施办法》提到,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1次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本年度应组织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防汛、防台风、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火灾逃生等专项演练。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