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能,省经信厅近日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是产业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旨在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产业链话语权,主要任务包括:
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建立贯穿“技术研发—中试熟化—产业化应用”全链条的创新能力;
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组织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
联合高校院所等共同开展人才培养,集聚培养一批高水平战略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人才,储备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推动创新成果示范应用,打造创新应用场景,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孵化培育和发展壮大一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
省企业研究院
省企业研究院是产业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旨在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任务包括:
加强企业内部及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集聚整合,有效利用高校院所及各类科创平台资源,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适配技术、工艺和装备,打造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产品;
建立有利于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管理等企业人员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打造企业自主品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标准体系,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应用。
申报条件与程序
支持领域
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申报主体
依托企业须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托企业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原则上应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依托企业为山区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依托企业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原则上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②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③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申报依托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受理、形式审查后,报送设区市主管部门。
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经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评审、现场考察,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其中,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择优确定。
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确定认定名单,相关信息报送省经信厅。
经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并向依托企业颁发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省经信厅组织核实处理。
建设与管理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建设期为三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依托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省经信厅加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管理,根据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集中绩效评价,验收未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价。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集中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报送省经信厅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资格: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未通过建设验收的;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绩效评价,或集中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且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申报。
支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予以一次性奖励;
鼓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按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鼓励各地予以支持。
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主体地位、主导地位和优先地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与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拓展建设和开放共享创新产品试验环境、应用场景,对其研发的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鼓励地方给予支持。
推动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开放共享。
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与高校院所共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开展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加强产教融合培养产业实用人才。
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有关人才项目自主评审。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