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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被收养残疾孤儿如何依法收养和享受的保障政策作出要求。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通知》就被收养残疾孤儿依法收养具体做出三方面要求。
首先,《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可送养残疾孤儿信息台账。民政、公安部门要做好弃婴(儿童)接收、打拐比对、安置和抚育、户口登记等工作。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列入拟送养名单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联系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患病、残疾状况等重要信息,便于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监护人送养的,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送养评估、完善相关信息。
在收养方面,《通知》要求依法开展收养工作,收养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在融合期回访时要重点关注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康复照顾情况。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不能融合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切实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或因患重病、重残、服刑等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此外,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探访制度,每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沟通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直至被收养残疾孤儿成年。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每半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由监护人送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联系。
如发现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收养人和相关家庭责任人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经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被收养残疾孤儿成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同时,仍能继续享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可以继续将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
在教育方面,被收养残疾孤儿可以继续享受教育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以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来源:潮新闻 记者 王啸 通讯员 王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