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
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治安部门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审核、复核以及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法律审核;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申请或者举荐、开展调查取证、提出确认意见等工作。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受理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
(一)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存在;
(二)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为行为人实施;
(三)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
(四)见义勇为行为人身份、工作单位和职责等基本情况;
(五)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其他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有关的事实。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办法》确认工作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在受理阶段
要求公安派出所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按规定做好移送工作。
在调查取证阶段
要求公安派出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观、及时开展工作,同时明确确认事项需要查明的六大类基本事实和证据要求。
在审核审批阶段
明确经治安、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在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决定前,需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充分听取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后需要在三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在复核阶段
要求及时受理复核申请;二日内书面通知原确认机关提交原确认事项材料;在作出维持的复核决定前,需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充分听取复核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复核决定后需要在三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