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科技厅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7月8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浙江将从九个方面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
强化企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主体作用
改革“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尖兵”计划项目申报不限项,揭榜不论资历、不设门槛。
实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度,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聚焦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面向全球挂榜,省市县联动支持,其中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出资不低于财政资金总出资额的两倍;由链主企业出题、选帅、评价和应用推广。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联合体相关技术攻关如纳入省级重点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25%。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将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纳入国有企业的考核内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明确省属工业企业最低研发投入比例,到2025年,重点制造类省属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6%。
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
探索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在“卡脖子”攻关任务中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
提升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水平
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要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小试中试基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技术服务收入和投资孵化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一般要达到60%以上。
鼓励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对通过同行尽调评估的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份,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
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为企业服务
支持企业上云建设虚拟实验室,加快实现云端研发网络资源——“未来实验室”的数字化科研管理系统等免费或以成本价向企业开放共享。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企业验收的,列入当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
增强科技金融服务企业能力
实施“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项目,对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可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
鼓励保险公司为从事科技研发、生产的科技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对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导致研发项目失败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企业赔偿。
落实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政策
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落实首台(套)产品应用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产品,省财政按其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强化科技招商与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亩均税收和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考核制度。
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用地。同时,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持续推进“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迭代升级和落地应用,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平台,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机制。
提高关键核心技术专利授权效率,建立绿色通道白名单企业制度。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对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平台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支持链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