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做好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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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做好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级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诚信自律

补贴试点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产品生产、建设、安装和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参与试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对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附件1)。

二、严格操作程序

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8〕31号、浙农机发〔2020〕4号、浙农机发〔2021〕7号等有关要求执行。购机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按建设标准规范完成建设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附件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对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企业资质和产品条件严格审核,并委托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依据建设标准规范等开展现场验收,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方可兑付补贴。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要重点围绕补贴试点政策的新要求、新内容,因地制宜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完善更新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公开渠道和内容,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试点产品。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公开农机新产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验收、兑付等全过程信息和建设标准规范等内容。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申请审核、组织验收、资金兑付等职责,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使用状态进行形式审核,省级将适时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兑付后抽查。要督促生产企业履行承诺践诺的主体责任,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等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生产(建设)企业承诺书

2.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附件2: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5日

附件1

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生产(建设)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浙江省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政策实施,充分了解并自觉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设施生产(建设)企业主动公布其产品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组织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确保其已知悉了解所购产品情况。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不参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产品条件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相关要求并在浙江省有不少于2套的实地应用,同时及时将真实完整的纸质、电子证明资料提供给购机者和购机者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

三、供应的产品符合相关产品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同时产品的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通过非现金方式与购机者(或经销商)结算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五年备查。

五、出具的发票包含购机者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价格等信息。对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逐一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筛查结果保存5年备查。

六、对所建设的标准化设施大棚,免费向用户提供保险期至少1年的设施大棚保险。

七、参与补贴的设施装备在明显部位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包括:购机者名称、产品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完成日期、生产(建设)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验收单位名称等。标牌上应有“20××年国家补贴产品”字样,保证标识字迹清晰,粘贴的标识牢固不易去除。

八、加强对试点产品使用情况的跟踪,提供及时到位的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九、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政策实施或承诺内容的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主动报告当地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十、承担违反政策规定和上述承诺内容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罚款等处理。

十一、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由购机者、购机者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产企业保存)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原标题: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