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规 明确“四个加强”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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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规 明确“四个加强”调控

近期,丽水市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丽水市区新建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四个加强”调控措施。通知原文如下: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丽水市区新建商品房市场

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莲都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炒的”的定位,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障合理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保持丽水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宣传

加大房源、供地信息宣传发布,市自然资源局定期向社会公开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市建设局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房源信息,进一步稳定市民群众心理“预期”。

二、加强备案制度

分期预售的商品住宅,严格执行预售备案价格续推不涨原则。市建设局牵头建立市区房地产市场片区价格模型和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莲都区、开发区建设局每月15日向市建设局报告近三个月的备案情况。涉及重大变化的,需向市联席会议报备。

三、加强分期预售管理

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含首开和续推),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或剩余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两次申请预售,每次预售建筑面积可以少于5万平方米,但不少于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按计容面积计算。

四、加强规范市场秩序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不定期开展 “大检查、大整顿、大提升”专项行动。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的意识,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领域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联手开展集中整治。

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执行,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一年,具体时间视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