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渣土,顶格处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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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渣土,顶格处罚5万元!

近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借GPS之力,倒查出一起城东水闸偷倒渣土案,当事人将面临顶格行政处罚5万元!

9月19日晚,有群众称大量渣土车出现在龙湾区海滨930亩造地工工程门口处。接到举报后,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组织执法力量赶往现场。经查,当晚确有大量渣土车在龙湾区海滨930亩造地工工程门口停留,但被工地门口保安劝导后,自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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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车队正为逃过一劫沾沾自喜。不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假期监管不放松,针对大量渣土车同时出现又相继离开的情况,执法人员判断事有蹊跷。

次日上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班组织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性执法”手段进行深入调查,调取监控对现场周边区域途经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排摸,以及对行经路线的核实比对,最终确定车牌号。执法队员通过车辆登记信息,对车队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当事人一开始矢口否认并拒绝配合调查。面对当事人的抵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即调取该车队车辆GPS路径,倒查出该车队近日从E-22A地块装渣土途径海滨930亩造地工工程门口至城东水闸偷倒的行为,面对确凿证据,原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的当事人终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供认想趁节假日执法力量薄弱之时再行偷倒渣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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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车队2019年以来就该案由接受行政处罚1次,此次属屡教不改、多次违法,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当天下午,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该车队将面临5万元的顶格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第七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多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没有整改到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

(四)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一)项每增加一次增加10%罚款额度(行使标准中以次数为裁量依据的事项除外),第(二)至(七)项每具备一项从重情节增加10%罚款额度,但累计增加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最高处罚额度。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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