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全方位解读29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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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全方位解读29条变化

近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新修订的《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政策原文)。

本次《细则》对小伙伴们较为关注的政策进行调整或新增,拟修改或新增条款共计29条,涉及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三个方面,其中缴存实施细则拟修改8条,提取实施细则拟修改10条,贷款实施细则拟修改11条。

为了方便小伙伴们get√新政策,衢小布为大家全方位解读三份《细则》的调整变化之处,快快收好——

缴存

方面

(修改8条)

1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单位专办员身份证,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删除“单位社保清单”,取消提供社保清单,减少企业开户时所需材料。

2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新政策:“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当月单位公积金托收或缴存不成功,经催收仍未缴存的,次月自动封存单位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期间不得办理缴存变更业务;欠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贷款和销户提取业务。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名下所有正常职工账户,职工缴存记录中断。”

新政策:“当月单位公积金托收或缴存不成功,经催收仍未缴存的,欠缴三个月自动封存单位账户和该单位名下所有正常职工账户,职工缴存记录中断。”

4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职工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后,工作调至公积金贷款地,且公积金缴存与原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公积金中心的,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可解冻原异地贷款封存账户,处理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新政策:“职工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后,工作调离衢州市的,可解冻原异地贷款封存账户,处理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5

原政策(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冻结的最长期限是一年(起始日期是签收日期),冻结期满前15日内,法院可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两个及以上的执行法院对同一职工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实行轮候登记,按时间先后协助办理冻结手续。”

新政策:

“(2)冻结期限最长为三年,起始日期为签收之日。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账户冻结。

(3)两个及以上的执行法院对同一职工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实行轮候登记,按时间先后协助办理冻结手续。轮候冻结公积金的效力自在先的冻结解除或期满自动生效。”

6

新增条款:“在协助首先冻结法院划拨公积金账户金额时,无需通知法院先行解除冻结。除该法院出具解冻裁定书或冻结时间到期外,划拨后公积金账户仍为冻结状态。”

7

新增条款:“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冻结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涉案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查询、冻结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应当协助查询、冻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提取

方面

(拟修改10条)

1

提取实施细则 第四条新增政策:“同一套住房,该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2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一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金额。”

新政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3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二款):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卖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无法提供契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新政策: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异地二手房提取的另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和购房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不动产权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卖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新政策:“职工还满12期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5

新增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2款):“(3)夫妻双方一年内仅以其中一套正在还商贷的住房进行提取。”

6

删除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12个月,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7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季度提取的,每季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元(含),且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新政策: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4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每月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月,且不超过当月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

8

提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新增政策:

“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且加装电梯档案归档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补贴及住房补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实际分摊支付费用的总额。提取时间为自加装电梯档案接收证明开具之日起的12个月内,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办理。

提取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申请人本人国有银行储蓄卡、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档案接收证明。若加装电梯住宅非职工本人所有的,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若通过信息共享系统能够自动获取的则免于提供。”

贷款

方面

(修改11条)

1

原政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5点):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和贷款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的,账户状态出现冻结、呆账的;”

新政策: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和贷款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的,账户状态出现冻结、呆账、止付的。”

2

原政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6点):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6)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新政策:“(6)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年限在6个月(含)以上;”

3

原政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2点):“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在二手房办理房屋交易的30天(即房屋交易受理时间)内,提出贷款申请”

新政策:“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办理二手房买卖网签手续后,在网签合同签订时间的30天内提出贷款申请”

4

原政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第2点):“2、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1)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不够部分可按银行规定申请商业组合贷款);(2)对于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其中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3)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造价总额的60%,造价总额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计算。”

新政策:“2、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二手房纯公积金贷款的,以网签合同价格作为房屋抵押价值;二手房组合贷款的,以网签合同价格或评估价,较低者作为房屋抵押价值。其中:(1)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抵押价格的50%,不够部分可按银行规定申请商业组合贷款);(2)对于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其中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抵押价格的50%);(3)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造价总额的60%,造价总额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计算。”

5

原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第4点):“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离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新政策:“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离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6

原政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第6点):“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60%。”

新政策:“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0%。”

7

新增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自2018年7月1日起,新选调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五年内在衢州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最高可按规定额的1.6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才认定标准以组织部门提供的人才信息或人才证明为准)。”

8

新增政策(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自2020年11月7日起,新引进的知名主播在衢购房的可按规定额度的最高2倍、最低1.4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才认定标准以组织部门提供的人才信息或人才证明为准)”

9

新增政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不得超过70周岁。

原标题:

重磅!衢州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全方位解读29条变化

来源:衢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