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检察机关出台新规,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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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检察机关出台新规,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前期改革试点成果,正式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不仅明确了认罪认罚具有实体上的“从宽”意义,而且具有程序法意义上的协商司法价值。如何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量刑控辩协商,以及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建设,是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近日,《丽水市检察机关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加强量刑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为进一步促进量刑协商实质化,充分发挥辩护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质效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亮点一

严格依法办案,明确证明标准、案件事实、罪数与罪名不得协商,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

《意见》规定,检察官应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辩方协商,不得以量刑协商弥补案件在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上的不足,也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与辩方进行协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进行量刑协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意见,但不得就指控的罪名和罪数与辩方进行协商,可以就主刑、附加刑的种类、刑期、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禁止令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量刑协商。

亮点二

促进控辩平等,强化人民检察院的说理义务,要求既要听取意见,更要积极回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辩方意见。听取辩方意见不只是单向听取意见,实际上也是控辩双方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意见》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说理回应义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辩方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制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关于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等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同意辩方提出具体量刑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的,应当说明量刑的依据和具体方法。

亮点三

细化协商流程,完善量刑协商的前提、启动、期间、方式等内容,推动量刑协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

为保证量刑协商的充分开展,促进量刑协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意见》细化了量刑协商的流程规范。《意见》规定检察官应当在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复核有关证据后,与辩方进行量刑协商;案件具体量刑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先行提出,也可以由辩护人、值班律师先行提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预留七日的量刑协商期间,对于简单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预留三日的量刑协商期间;量刑协商可以采取当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辩护人、值班律师要求当面协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意。

亮点四

确保协商留痕,配套相应的量刑协商信息载体,真正让量刑协商看得见,摸得着

让量刑协商“看得见”“摸得着”,尤其是要法官感受到量刑协商的自愿性,《意见》配套规定了协商留痕制度。一是接受材料留痕。辩护人当面提交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的,检察官应当附卷,并出具回执。二是审查意见留痕。对于辩方的有关意见,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审查报告。三是协商记录留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四是协商结论留痕。对于协商一致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署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意见。

亮点五

构建救济机制,拓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量刑异议途径,增进量刑建议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针对实践中检察官不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辩方只能接受承办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意见》专门完善了救济机制。一是完善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听取意见机制。对于检察官与辩方有重大分歧的案件,规定承办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可以直接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二是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机制。对于检察官与辩方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时,可以邀请辩护人、值班律师到会发表意见。三是完善辩护人参与听证听取意见机制。对于检察官与辩方存在重大分歧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值班律师可以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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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机关出台新规,构建量刑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