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出台政策加强管理建筑方面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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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出台政策加强管理建筑方面严重失信行为

近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通过对在丽水市范围内的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置严重失信名单,进一步规范其市场行为,强化对其的监管力度。

自文件出台后,建设单位如出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建设单位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等九类行为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公布期限视情节严重程度为一至三年。而企业一旦被列入名单,将会在公布期内被重点监管。通过该文件的出台落实,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各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相关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丽建发〔2020〕11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丽水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公布制度,对在全市范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其中设立项目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中国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实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在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布期限为一至三年(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有人员死亡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建设单位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三)建设项目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或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发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建设单位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七)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八)一年内被丽水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累计超过三次的(含三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三、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包括持股比例超过20%及以上的关联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公布期内实行重点监管,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中,重点审查、从严办理,限制采取承诺制或容缺办理;

(二)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采取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三)可暂停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和晋升;

(四)可暂缓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现售备案书,或暂停未售房源销售。

四、对拟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认定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和期限以及采取的惩戒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设单位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如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经原认定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可缩短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布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六个月。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1日

原标题:

我市出台政策加强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管理